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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      则

 

1.0.1  为加强各类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工程质量技术管理,统一施工及验收要求,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国家现行行业实施规范要求,以及以往工程项目的实施竣工案例成功经验,提供合理性、规范性的建筑结构设计技术要求解决方案。

1.0.2  本技术方案适用于建筑中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2    术      语

 

2.0.1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  electronic information system room

主要为电子信息系统设备提供运行环境的场所,可以是一幢建筑物或建筑物的一部分,包括主机房、辅助区、支持区和行政管理区等。

2.0.2  隐蔽工程  concealed project

指地面下、吊顶上、活动地板下、墙内或装饰材料所遮挡的不可见工程。

2.0.3  电磁屏蔽室  electromagnetic shielding enclosure

专门用于衰减、隔离来自内部或外部的电场、磁场能量的建筑空间体。

 

3    基 本 规 定

 

3.1施工基本要求


3.1.1  施工单位应按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施工,设计变更应有原设计单位的设计变更通知。

3.1.2  施工中的安全技术、劳动保护、防火措施及环境保护等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1.3  在施工现场不宜进行有水作业,无法避免时应做好防护。作业结束时应及时清理施工现场。

3.1.4  对有空气净化要求的房间,在施工时应采取保证材料、设备及施工现场清洁的措施。

3.1.5  对改建、扩建工程的施工,需改变原建筑结构时,应进行鉴定和安全评价,结果必须得到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设计资质单位的确认。

3.1.6  在室内堆放的施工材料、设备及物品不得超过楼板的荷载。

3.1.7  室内隐蔽工程应在装饰工程施工前进行。隐蔽工程应在检验合格后进行封闭施工,并应有现场施工记录或相应数据。

3.1.8  在施工过程中或工程竣工后,应做好设备、材料及装置的保护,不得污染和损坏。


3.2   材料、设备基本要求


3.2.1  工程所用材料应有产品合格证,进场应检验,并应做记录。特殊材料必须有国家主管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认证书。

3.2.2  工程所要安装的设备和装置均应开箱检验,应检查设备和装置的外观、名称、品牌、型号和数量,附件、备件及技术档案应齐全,并应做检查记录。建设单位代表应参与检查。

3.2.3  工程所用材料、设备和装置的装运方式及储存环境应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规定。在现场对其应分类存放、进行标识,并应做记录。

 

4     建筑室内装饰装修

 

4.1   一般规定


4.1.1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室内装饰装修应包括吊顶、隔断、地面处理、活动地板、内墙和顶棚及柱面处理、门窗制作安装及其他作业的施工及验收。

4.1.2  室内装饰装修施工宜按由上而下、从里到外的顺序进行。

4.1.3  室内环境污染的控制及装饰装修材料的选择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的有关规定执行。

11.1.4  各工种的施工环境条件应符合施工材料说明书的要求。

 

4.2    吊    顶


4.2.1  吊点固定件位置应按设计标高及安装位置确定。

4.2.2  吊顶吊杆和龙骨的材质、规格、安装间隙与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预埋吊杆或预设钢板,应在吊顶施工前完成。末做防锈处理的金属吊挂件应进行涂漆。

4.2.3  吊顶上空间作为回风静压箱时,其内表面应按设计做防尘处理,不得起皮和龟裂。

4.2.4  吊顶板上铺设的防火、保温、吸音材料应包封严密,板块间应无缝隙,并应固定牢靠。

4.2.5  龙骨与饰面板的安装施工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 50327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应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要求。

4.2.6  吊预装饰面板表面应平整、边缘整齐、颜色一致,板面不得变色、翘曲、缺损、裂缝和腐蚀。

4.2.7  吊顶与墙面、柱面、窗帘盒的交接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严密美观。

4.2.8   安装吊预装饰面板前应完成吊顶上各类隐蔽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4.3    隔  断  墙


4.3.1  隔断墙应包括金属饰面板隔断、骨架隔断和玻璃隔断等非承重轻质隔断及实墙的工程施工。

4.3.2  隔断墙施工前应按设计划线定位。

4.3.3  隔断墙主要材料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饰面板表面应平整、边缘整齐,不应有污垢、缺角、翘曲、起皮、裂纹、开胶、划痕、变色和明显色差等缺陷;

2  隔断玻璃表面应光滑十无波纹和气泡,边缘应平直、无缺角和裂纹。

4.3.4  轻钢龙骨架的隔断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隔断墙的沿地、沿顶及沿墙龙骨位置应准确,固定应牢靠;

2  竖龙骨及横向贯通龙骨的安装应符合设计及产品说明书的要求;

3  有耐火极限要求的隔断墙板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竖龙骨的长度应小于隔断墙的高度3Omm,上下应形成l5mm的膨胀缝;

2)隔断墙板应与竖龙骨平行铺设,不得沿地、沿顶龙骨固定;

3)隔断墙两面墙板接缝不得在同一根龙骨上,安装双层墙板时,面层与基层的接缝亦不得在同一根龙骨上;

4  隔断墙内填充的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应充满、密实、均匀。

4.3.5  装饰面板的非阻燃材料衬层内表面应涂覆两遍防火涂料。粘接剂应根据装饰面板性能或产品说明书要求确定。粘接剂应满涂、均匀,粘接应牢固。饰面板对缝图案应符合设计规定。

4.3.6  金属饰面板隔断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金属饰面板表面应无压痕、划痕、污染、变色、锈迹,界面端头应无变形;

2  隔断不到顶棚时,上端龙骨应按设计与顶棚或梁、柱固定;

3  板面应平直,接缝宽度应均匀、一致。

4.3.7  玻璃隔断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玻璃支撑材料品种、型号、规格、材质应符合设计要求,表面应光滑、无污垢和划痕,不得有机械损伤;

2  隔断不到顶棚时,上端龙骨应按设计与顶棚或梁、柱固定;

3  安装玻璃的槽口应清洁,下槽口应衬垫软性材料。玻璃之间或玻璃与扣条之间嵌缝灌注的密封胶应饱满、均匀、美观;如填塞弹性密封胶条,应牢固、严密,不得起鼓和缺漏;

4  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揭去骨架材料面层保护膜;

5  竣工验收前在玻璃上应粘贴明显标志。

4.3.8  防火玻璃隔断应按设计要求安装,除应符合本规范第11.3.7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要求。

4.3.9  隔断墙与其他墙体、柱体的交接处应填充密封防裂材料。

4.3.10 实体隔断墙的砌砖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的有关规定,抹灰及饰面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 50327的有关规定。


4.4   地面处理


4.4.1  地面处理应包括原建筑地面处理及不安装活动地板房间的地面砖、石材、地毯等地面面层材料的铺设。

4.4.2  地面铺设宜在隐蔽工程、吊顶工程、墙面与柱面的抹灰工程完成后进行。

4.4.3  潮湿地区应按设计要求铺设防潮层,并应做到均匀、平整、牢固、无缝隙。

4.4.4  地面砖、石材、地毯铺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 50327的有关规定。

4.4.5  在水泥地面上涂覆特殊材料时,施工环境和施工方法应符合产品技术文件的要求。


4.5   活动地板


4.5.1  活动地板的铺设应在机房内其他施工及设备基座安装完成后进行。

4.5.2  铺设前应对建筑地面进行清洁处理,建筑地面应干燥、坚硬、平整、不起尘。

活动地板下空间作为送风静压箱时,应对原建筑表面进行防尘涂覆,涂覆面不得起皮和龟裂。

4.5.3  活动地板铺设前,应按设计标高及地板布置准确放线。沿墙单块地板的最小宽度不宜小于整块地板边长的1/4。

4.5.4  活动地板铺设时应随时调整水平;遇到障碍物或不规则墙面、柱面时应按实际尺寸切割,并应相应增加支撑部件。

4.5.5  铺设风口地板和开口地板时,需现场切割的地板,切割面应光滑、无毛刺,并应进行防火、防尘处理。

4.5.6  在原建筑地面铺设的保温材料应严密、平整,接缝处应粘接牢固。

4.5.7  在搬运、储藏、安装活动地板过程中,应注意装饰面的保护,并应保持清洁。

4.5.8  在活动地板上安装设备时,应对地板面进行防护。


4.6    内墙、顶棚及柱面的处理


4.6.1  内墙、顶棚及柱面的处理应包括表面涂覆、壁纸及织物粘贴、装饰板材安装、墙面砖或石材等材料的铺贴。

4.6.2  新建或改建工程中的抹灰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 50327约有关规定。

4.6.3  表面涂覆、壁纸或织物粘贴、墙面砖或石材等材料的铺贴应在墙面隐蔽工程完成后、吊顶板安装及活动地板铺设之前进行。表面涂覆、壁纸或织物粘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 50327的有关规定。施工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的有关规定。

4.6.4  金属饰面板安装应牢固、垂直、稳定,与墙面、柱面应保留5Omm以上的间隙,并应符合本规范第11.3.6条的规定。

4.6.5  其他饰面板的安装应按本规范第11.3.5条执行,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的有关规定。


4.7   门窗及其他


4.7.1  门窗及其他施工应包括门窗、门窗套、窗帘盒、暖气罩、踢脚板等制作与安装。

4.7.2  安装门窗前应进行下列各项检查:

1  门窗的品种、规格、功能、尺寸、开启方向、平整度、外观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附件应齐全;

2  门窗洞口位置、尺寸及安装面结构应符合设计要求。

4.7.3  门窗的运输、存放、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木门窗应采取防潮措施,不得碰伤、玷污和暴晒;

2  塑钢门窗安装、存放环境温度应低于50℃;存放处应远离热源;环境温度低于O℃时,安装前应在室温下放置24h;

3  铝合金、塑钢、不锈钢门窗的保护贴膜在验收前不得损坏;在运输或存放铝合金、塑钢、不锈钢门窗时应竖直、稳定排放,并应用软质材料相隔;

4  钢质防火门安装前不应拆除包装,并应存放在清洁、干燥的场所,不得磨损和锈蚀。

4.7.4  门窗安装应平整、牢固、开闭自如、推拉灵活、接缝严密。

4.7.5  玻璃安装应按本规范第11.3.7条执行。

4.7.6  门窗框与洞口的间隙应填充弹性材料,并应用密封胶密封。

4.7.7  门窗安装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的有关规定。

4.7.8  门窗套、窗帘盒、暖气罩、踢脚板等制作与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210的有关规定。其表面应光洁、平整、色泽一致、线条顺直、接缝严密,不得有裂缝、翘曲和损坏。

 

5     电 磁 屏 蔽 机 房

 

5.1    一般规定

 

5.1.1  电子信息系统机房电磁屏蔽工程的施工及验收应包括屏蔽壳体、屏蔽门、各类滤波器、截止通风波导窗、屏蔽玻璃窗、信号接口板、室内电气、室内装饰等工程的施工和屏蔽效能的检测。

5.1.2  安装电磁屏蔽室的建筑墙地面应坚硬、平整,并应保持干燥。

5.1.3  屏蔽壳体安装前,围护结构内的预埋件、管道施工及预留空洞应完成。

5.1.4  施工中所有焊接应牢固、可靠;焊缝应光滑、致密,不得有熔渣、裂纹、气泡、气孔和虚焊。焊接后应对全部焊缝进行除锈防腐处理。

5.1.5  安装电磁屏蔽室时不宜与其他专业交叉施工。

 

 

 

5.2   壳体安装


5.2.1  壳体安装应包括可拆卸式电磁屏蔽室、自撑式电磁屏蔽室和直贴式电磁屏蔽室壳体的安装。

5.2.2  可拆卸式电磁屏蔽室壳体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设计核对壁板的规格、尺寸和数量;

2  在建筑地面上应铺设防潮、绝缘层;

3  对壁板的连接面应进行导电清洁处理;

4  壁板拼装应按设计或产品技术文件的顺序进行;

5  安装中应保证导电衬垫接触良好,接缝应密闭可靠。

5.2.3  自撑式电磁屏蔽室壳体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焊接前应对焊接点清洁处理;

2  应按设计位置进行地梁、侧梁、顶梁的拼装焊接,并应随时校核尺寸;焊接宜为电焊,梁体不得有明显的变形,平面度不应大于3/10002;

3  壁板之间的连接应为连续焊接;

4  在安装电磁屏蔽室装饰结构件时应进行点焊,不得将板体焊穿。

5.2.4  直贴式电磁屏蔽室壳体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在建筑墙面和顶面上安装龙骨,安装应牢固、可靠;

2  应按设计将壁板固定在龙骨上;

3  壁板在安装前应先对其焊接边进行导电清洁处理;

4  壁板的焊缝应为连续焊接。

 

5.3   屏蔽门安装

 

5.3.1  铰链屏蔽门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焊接或拼装门框时,不得使门框变形,门框平面度不应大于2/10002;

2  门框安装后应进行操作机构的调试和试运行,并应在无误后进行门扇安装;

3  安装门扇时,门扇上的刀口与门框上的簧片接触应均匀一致。

5.3.2  平移屏蔽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焊接后的变形量及间距应符合设计要求。门扇、门框平面度不应大于1.5/10002,门扇对中位移不应大于1.5mm。

2  在安装气密屏蔽门扇时,应保证内外气囊压力均匀一致,充气压力不应小于0.15MPa,气管连接处不应漏气。

 

5.4   滤波器、截止波导通风窗及屏蔽玻璃的安装


5.4.1  滤波器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安装滤波器时,应将壁板和滤波器接触面的油漆清除干净,滤波器接触面的导电性应保持良好;应按设计要求在滤波器接触面放置导电衬垫,并应用螺栓固定、压紧,接触面应严密;

2  滤波器应按设计位置安装;不同型号、不同参数的滤波器不得混用;

3  滤波器的支架安装应牢固可靠,并应与壁板有良好的电气连接。

5.4.2  截止波导通风窗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波导芯、波导围框表面油脂污垢应清除,并应用锡钎焊将波导芯、波导围框焊成一体;焊接应可靠、无松动,不得使波导芯焊缝开裂;

2  截止波导通风窗与壁板的连接应牢固、可靠、导电密封;采用焊接时,截止波导通风窗焊缝不得开裂;

3  严禁在截止波导通风窗上打孔;

4  风管连接宜采用非金属软连接,连接孔应在围框的上端。

5.4.3  屏蔽玻璃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屏蔽玻璃四周外延的金属网应平整无破损;

2  屏蔽玻璃四周的金属网和屏蔽玻璃框连接处应进行去锈除污处理,并应采用压接方式将二者连接成一体。连接应可靠、无松动,导电密封应良好;

3  安装屏蔽玻璃时用力应适度,屏蔽玻璃与壳体的连接处不

得破碎。


5.5   屏蔽效能自检


5.5.1   电磁屏蔽室安装完成后应用电磁屏蔽检漏仪对所有接缝、屏蔽门、截止波导通风窗、滤波器等屏蔽接口件进行连续检漏,不得漏检,不合格处应修补。

5.5.2  电磁屏蔽室的全频段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磁屏蔽室的全频段检测应在屏蔽壳体完成后,室内装饰前进行;

2  在自检中应分别对屏蔽门、壳体接缝、波导窗、滤波器等所有接口点进行屏蔽效能检测,检测指标均应满足设计要求。


5.6   其他施工要求


5.6.1  电磁屏蔽室内的供配电、空气调节、给排水、综合布线、监控及安全防范系统、消防系统、室内装饰装修等专业施工应在屏蔽壳体检测合格后进行,施工时严禁破坏屏蔽层。

5.6.2  所有出入屏蔽室的信号线缆必须进行屏蔽滤波处理。

5.6.3  所有出入屏蔽室的气管和液管必须通过屏蔽波导。

5.6.4  屏蔽壳体应按设计进行良好接地,接地电阻应符合设计要求。

 

5.7  噪    声


5.7.1  测试仪器应为声级计,量程在30~130dB时,分辨率应为0.1dB。

5.7.2  测点布置,在主要操作员的位置上距地面应为1.2~1.5m。

 

 

6   分 部 分 项 工 程 施 工 验 收 基 本 要 求

6.1.1  各分部、分项工程应按本规范进行随工检验和交接验收,并应做记录。

6.1.2  交接检验应由施工单位、建设单位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共同进行,并应在验收记录上签字。

6.1.3  交接验收时,施工单位应提供下列文件:

1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  竣工图、设计变更通知或相关文件;

3  设备和主要材料的出厂合格证、说明书等技术文件;

4  设备、主要材料的检验记录;

5  工程验收记录。

6.1.4  项目经理应填写交接记录,施工单位代表、建设单位代表、监理工程师等相关人员应确认签字。